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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1

有關報載「一場沒有是非的爭執─環保署與能源局之間的風暴」經濟部回應說明

有關本(18)日媒體刊載「一場沒有是非的爭執─環保署與能源局之間的風暴」,內容未揭露完整政策全貌,恐衍生讀者誤解,爰經濟部澄清說明如下:

經濟部以「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3階段策略推動離岸風電,係參考國際經驗所訂,其中因「區塊開發」涉及辦理「政策環評」所需過渡期間較長,爰於104年7月2日公告「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推動第2階段「潛力場址」開發,開放風力

發電開發業者進行開發工作。為順利銜接至第3階段「區塊開發」,爰規定潛力場址開發業者需於106年12月31日前取得環保署環評審查小組初審會議建議通過或有條件通過或於108年12月31日前取得籌備創設登記備案,若未在上述規定期間內完成者,其備查及

備查同意函自動失其效力。

在上述要點正式公告前,能源局已多次召開說明會,邀請有意願業者、環保署相關機關詳細說明規定及權利義務,爰已充分向業者說明潛力場址開發係以「自由競爭」及「限期開發」為原則,並為具有競爭性衍生之投資風險,故申請潛力場址業者均係在知悉相

關風險之前提下提出申請。另自上述要點公告後,在106年底期限前尚有約2.5年時間供業者確實辦理環評相關作業,爰應不致壓縮正常審查作業期程,亦無報導所述在短短3個月內要求通過環評狀況。

能源局肩負推動離岸風電發展任務,並依「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3階段策略積極推動。基於政策一貫性,能源局刻正同步進行區塊開發相關政策規劃,並將於第2階段潛力場址之階段性任務完成後,儘速推動第3階段區塊開發機制,俾確保推動政策之無縫

接軌。

至於申設離岸風電過程所涉及法規及審查涉及相關議題,行政院業有明確指示,在個案環評審查過程中,有關非環境生態之議題,應以平行處理為原則,回歸由各主管機關逕依其權管法規範圍平行審查。能源局將秉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於電業法審查程

序中確實把關,絕未將發展離岸風電責任推卸或歸責於環評委員。

報導中以去年歐洲丹麥、荷蘭等國離岸風電之得標價格與我國離岸風電躉購價格差異之論述,主要因歐洲發展離岸風電已有長久歷史經驗與實績,如丹麥首座離岸風場Vindeby於1991年商轉、荷蘭首座離岸風場Lely於1994年商轉、英國首座離岸風場Blyth於2000

年商轉,至今已累積17~26年開發經驗,基礎設施均已完備。在上開累積經驗及既有基礎下,當然開發成本及收購價格均較我國為低。而我國方處於離岸風電開發起步階段,俟我國示範獎勵與潛力場址案場累積一定經驗後,躉購價格將隨之下降。另我國離岸風

電設置過程中,亦將帶動國內產業(服務業及製造業)轉型,達到多重效益。

離岸風電發電為達成114年非核家園之重要再生能源項目,且可帶過我國產業轉型等多重效益,經濟部責無旁貸以逐步穩健推動方式,一步一腳印逐步向前邁進,也希望國人共同努力達成離岸風電目標。

來源:經濟部能源局 時間:10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