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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1

雲縣「太陽光電設施管理自治條例」 用清潔劑洗光電板罰10萬

雲林縣政府制定「太陽光電設施管理自治條例」,業者若違規使用清潔劑清洗光電板等設備,最高罰10萬元,縣府表示,自治條例已獲議會通過,將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雲林縣府建設處長蘇孔志表示,雲林縣日光充裕,平均每天可發電3.66度以上,是全台最優秀光電場域,截至目前累計光電裝置容量已達465.88MW,全國第一,但推動光電也面臨饋線不足、民眾質疑污染水質、土壤,與光電板沒有回收辦法等瓶頸,縣府研擬太

陽光電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為雲林縣再生能源發展提供更具體完善之規範。

蘇孔志說,自治條例規範重點包括施設必須對原有地景、地貌影響最低為原則;另雲林是農業大縣,業者進行太陽光電設施維護作業時,嚴禁以清潔劑的方式清洗太陽能板,避免污染水質、土壤與周遭生態環境並在設置完工後之環境維護與管理義務做明確規定。

其中關於民眾最憂心清潔污染疑慮,自治條例規範實施太陽能光電設施維護時,不得使用清潔劑,違者處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可依「水污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等法規裁罰。

至於回收部分,蘇孔志說,目前中央尚未擬定廢棄太陽能板回收機制,縣府在自治條例也先建立除役保證金的制度,以確保除役之進行,至於保證金繳交方式與金額,將再邀請業者、環保局等單位討論,再提交議會審議。

來源:自由時報 時間:201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