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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能知識

2013-02-18

經濟部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作業要點

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有關再生能源推廣量分配方式,並執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公告費率對於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特訂定本要點。

二、 競標對象: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要點規定參與競標作業:
(一) 設置三十瓩以上不及五千瓩之屋頂型設備。
(二) 設置一瓩以上不及一千瓩符合土地管制規定之地面型設備。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參與競標作業:
(一) 設置一瓩以上不及三十瓩之屋頂型設備申請案。
(二) 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於其所有或管理之建築物設置申請案。
(三)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民間廠商承租或有權使用之前款建築物,且當年度同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適用本款規定累計核可同意備案容量未達三千瓩之設置申請案。
(四) 國營事業設置申請案且當年度適用本款規定累計核可同意備案容量未達五千瓩。
(五) 受本部或本部能源局補助之設置申請案。

三、 各年度推廣目標量、競標容量上限、各期容量上限與時程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四、 應備文件:
(一) 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檢附申請同意備案應備文件;於各期收件截止日前未檢附前開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目或第六目文件,不予審查,不得參與當期競標。
(二) 保證金繳交完畢憑證影本。
(三) 設置地面型之競標者,須檢附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另設置於都市計畫工業區、住宅區、商業區用地及非都市土地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以外者,除須符合土地使用管制項目之規定,並應取得下列文件影本:
1. 用地需經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使用者,須檢附同意容許使用相關證明文件。
2. 用地需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者,須檢附完成變更編定相關證明文件。
3. 用地屬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需辦理變更興辦事業計畫者,須檢附完成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變更相關證明文件。

五、 競標方式:
(一) 參加各年度各期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者,須於當期收件截止日前,檢具當期標單(如附件一)置入內標封(如附件二)彌封、保證金憑證影本(如附件三)、併同前點應備文件置入外標封(如附件四)彌封,寄達或送達本部(能源局),並以本部(能源局)收件日為憑。應備文件及標單一經寄達或送達後,除應備文件經審查不符規定者,得予補正外,標單不得有抽換、撤回、更正、補充或補正之行為。
(二) 前款各期競標採分期投送標單,投送非當期標單者或標單期別未填寫致無法辨識者,非當期標單或無期別標單無效,當期標單仍有效。
(三) 資格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本部(能源局)不另行通知。
(四) 資格經審查符合規定但當期未得標者,得於次期收件截止日前投送次期標單,參與次期競標。
(五) 應備文件內容未變更並符合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者,得保留當年度各期競標資格;變更者應另案重新申請。
(六) 本部(能源局)依據電業登記規則、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本辦法及本要點規定辦理資格審查。
(七) 各年度各期競標時程依本部(能源局)公告辦理,各期累計得標容量達當年度容量上限時,即停止當年度競標作業,當年度未得標者駁回申請。

六、保證金:
(一) 保證金金額依裝置容量級距繳交(如附件五)。得標者於規定期限內取得設備登記後,其所繳交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二) 未依前款規定取得設備登記,其所繳交之保證金不予退還。但有不可抗力或法規限制等不可歸責於得標者之因素者,不在此限。
(三) 未得標者所繳交之保證金,於當年度競標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無息退還;各期決標前一日撤回申請競標者,保證金於當期競標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無息退還。
(四) 保證金應於當期收件截止日前繳交,限一次足額以現金匯款或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24269602127000號、戶名:「經濟部能源局」,並檢具憑證影本與應備文件一同寄達或送達本部(能源局)。
(五) 保證金繳(匯)款人與競標者須為同一申請者或機關(構)。
(六) 當期競標未得標者,其保證金得用作為次期之保證金。
(七) 保證金金額繳交不正確,不得參與當期競標。

七、標單:
(一)以折扣率(百分數,小數點後以二位為限)進行報價,即躉購費率為完工時公告上限費率乘以(1-折扣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審查認定後競標或標單無效:
1. 標單未於各期收件截止日之規定時間前寄達或送達本部(能源局)。
2. 投送非當期標單或標單期別未填寫致難以辨識。
3. 折扣率填寫未符合規定,或填寫不明確致無法辨識。
4. 當期重複投標。
5. 冒名投標。
6. 未用規定格式之標單封套及標單,致無法辨識。
7. 標單封套未彌封。
8. 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填寫錯誤、不實、不明確。
9. 字跡模糊不能辨識、修改處未加蓋印章、修改處經蓋章但無法辨識、標單另附條件,或標單簽蓋印章不全或未蓋章。
10. 未於指定期日前或未依規定方式繳交保證金。
11. 保證金繳(匯)款人與競標者非為同一申請者或機關(構)。
12. 保證金金額不正確。
13. 同一標單封套裝入兩件以上當期標單。
14. 其他經審查認定為重大瑕疵。

八、決標方式
(一) 開標時競標者得親自或委託代理人持委託代理授權書(如附件六)出席開標現場。
(二) 各期標單由本部(能源局)開封後,依下列方式,按折扣率由高至低順序排列,依次選取:
1. 當期合格投標容量累計超過當年度公告各期容量上限時,以當期容量上限加計(當期合格投標容量減當期容量上限)乘以百分之五十為當期得標容量上限;但當期得標容量累計當年度各期之得標容量後,超過當年度容量上限時,以二千五百瓩為限。
2. 最後得標者容量累計後,超過各期容量上限時,即予停止選取;超過部分,屋頂型設備以二千五百瓩為限,地面型設備以五百瓩為限。
3. 地面型設備每期得標容量累計超過地面型每期容量上限或累計各期之得標容量超過地面型年度容量上限時,即予停止選取;超過部分亦得加計之,但以不超過五百瓩為限。
4. 第一型設備每期得標容量累計超過第一型每期容量上限或累計各期之得標容量超過第一型年度容量上限時,即予停止選取;超過部分亦得加計之,但以不超過二千五百瓩為限。
(三) 競標者折扣率相同,以屋頂型設備優先;同為屋頂型設備或地面型設備時,以投標容量低者優先;容量相同者,由本部(能源局)以抽籤決定之。
(四) 本年度總容量扣除各期累計得標容量之剩餘容量小於當年度公告各期容量上限時,以該剩餘容量為次一期之容量上限。
(五) 前款年度剩餘容量小於一千瓩時,不再辦理次期競標作業,該剩餘容量併入當期容量上限;惟剩餘容量小於一千瓩且已無合格投標者可選取時,該剩餘容量併入當年度免競標容量。

九、同意備案:
競標得標者,由本部(能源局)核發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

十、簽約及完工期限:
得標者應於接獲本部(能源局)同意備案文件之日起,二個月內與經營電力網之電業辦理簽約,並依本辦法規定期限完成設置及併聯,並向本部(能源局)申請設備登記(取得電業執照或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逾期未申請設備登記,但有完工運轉併聯提供電能之情事者,得依原核定裝置容量及原得標折扣率,向本部(能源局)重新申請同意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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